2019年11月7日 星期四

重申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2點第5項轉學規定

  1. 為確實掌握學生就學動向,本市各國小對於辦理學籍異動之學生,請確實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2點第5項規定辦理,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轉移回報單,並交由家長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。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。轉出學校五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,應即追蹤輔導,並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  2. 另依據本市108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,本市所轄公私立學校身心障礙確認個案經家長(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)同意,且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後須轉安置者,依「特殊教育學生(身心障礙類)同階段重新安置流程」辦理。資賦優異學生欲申請重新安置者,請依「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  3. 承上,倘貴校辦理學籍異動之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,請學校進行校內行政作業之橫向聯繫,依相關規定辦理,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  4. 倘對本市所轄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轉學有疑義者,身心障礙類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蕭小姐,分機54615;資賦優異類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洪先生,分機54623。
10800045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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