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指標辦理。
- 國小體育課應安排體育專長教師授課,且體育專長授課比率應達65%以上,體育專長授課比率=國小體育課體育專長教師授課人數/國小體育課授課教師總人數*100%(採計至小數點第2位,無條件進位)。
- 體育專長教師定義如下(具備其中一項即可視為體育專長師資):
- 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體育教師。
- 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8學分以上之體育教師。
-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教練證之體育教師。
-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裁判證之體育教師。
- 具體育署核發之「體育專業證照」(包括:國民體適能 指導員、登山嚮導員證、運動傷害防護員證、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)之體育教師。
- 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,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 與之救生員證、山域嚮導證及經中華民國體育學會核發 之學生體適能指導員之體育教師。
- 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體育教學模組種子教師證明書及經體 育署審定並認可,具授證資格團體所授之體育教學模組 教師證明書之體育教師。
- 貴校體育課授課師資應安排符合前述資格之體育專長教師擔任,本局將於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調查各校體育專長授課比率,期能提升本市體育教師之教學品質,並鼓勵教師精進專業學習知能,保障學生受教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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