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45798號函辦理。
- 依據本準則第10條規定:
- 學校應結合教務、學務、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,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,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,應訂定並落實預警、輔導措施。
-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,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。
-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,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,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,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。
- 請各校務必依據本準則辦理預警、輔導及相關補救措施,以妥善維護學生學習權益。
10800355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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