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2月30日 星期一

有關未辦理戶籍登記、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、定居許可之兒童、少年就學案件處理原則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
發文字號:中市教中字第1080120988號




  1.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8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83397號函辦理。
  2. 基於人道關懷並維護旨揭兒少就學權益,請各校嗣後辦理相關案件時,應以兒童權利公約締約精神,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:「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、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、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、定居許可之兒童、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、規化、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。前項兒童、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、定居前,其社會福利服務、醫療照顧、就學權益等事項,應依法予以保障。」協助旨揭兒少得順利就讀我國國民中小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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